最近有反映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被要求采血检测太多,以致产生恐惧心理并担心健康受损,同时质疑许多检测项目与临床诊治无关......
患者的样本采集需求,多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执行诊疗规范必须采集;
二、上市注册类试验方案要求采集;
三、医务人员开展IIT需要采集;
四、院内样本库需要留存;
五、研究生的课题需要采集;
六、个别人员私下搭便车还要留取一点。
由于各方“需求旺盛”,在开展各类研究多的医院,有些受试者在诊疗期间的采血量的确不少,以致有临床护士惊呼“吸血鬼太多”。过多的样本采集,无疑会影响身体健康,加重心理负担,尤其是对身体差体质弱的受试者。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必要的临床检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疾病诊断,如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二、安全性监测,如肝肾功能、心肺功能等;
三、疾病分型,如靶点检测、基因检测等,以指导用药,;
四、依从性等分析,如体内药物浓度监测等;
五、一期试验的PK、PD等。
这些与临床诊治和临床试验直接相关的检测,一般由申办者提供检测费用,在医院相关科室或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并由专业人员签发结果报告单。用于临床诊治的报告单还应附在病历上。对于健康受试者,由于没有直接临床获益,血样等采集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有些样本采集不是出于诊疗指南的规定,而是临床试验的需要而额外增加的检测,例如增加了研究内容,或加大了访视频次或随访密度,这些因试验所需而增加的检测,应该在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中予以说明,受试者知情同意,有创的样本采集,还应给予受试者必要的补助。
还有一种情况,为了兼顾诊疗的需要和中心实验室的要求,同一检测项目,受试者被采集两次样本,医院的检测费还由受试者买单,而且多数受试者并不知情。医院能开展的检测项目应尽量在院内完成,尤其是用于临床判断和临床决策的检测,既能保证结果报告尤其是危急值报告的及时性,保障医疗安全,又能保证数据的溯源性和合规性,也减少样本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个别情况确需重复采样,方案应获得伦理审查同意,受试者知情同意,院内和院外的检测均需免费,院外检测为试验所需,还应提供适当的补助。
试验过程中,还有一些探索性研究,由申办者或研究者提出,开展药代药动及作用机制、疾病发生发展及预后预测等方面的实验研究。由于其结果未直接用于临床判断,对实验室的资质、条件、结果呈现等,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一般未作特殊要求。这些探索性研究有其科学意义,如需要采集受试者的样本,为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这类探索性研究不宜太多太滥。
探索性研究如涉及有创性的样本采集,或受试者同一时间被多个项目采集样本,临床医生有责任从临床实际和患者状态进行风险管控,对样本采集量和次数应有所控制,如每次采血量和总采血量有总量限制,尤其是体质虚弱的受试者。立项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应认真把关。让受试者充分知情,鉴于受试者处于弱势地位,对探索性研究的知情同意书应另行设立,不得与是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进行捆绑,以免被胁迫。由于探索性研究相关的检测不是临床诊治所需,其结果(往往未提供结果报告单)也未用于临床诊治,不得向受试者收取检测费用,有创性的样本采集还应给予受试者补助。
不少研究者发起的实验或临床研究,存在与临床诊治无关的检测,但受试者并不知情,或迫于是管床医生的要求,也不敢有异议,这明显违反GCP规范和伦理原则。
对于“搭便车”采集标本的问题,医院医务科和教务科等管理部门,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监管,有序开展。患者的样本采集一般属医疗行为,应有医嘱作为依据,临床医生和护士有权拒绝执行没有医嘱的采集要求;有创的样本采集,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
还有一些涉及样本采集的实验或临床研究,未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查和伦理审查,属于擅自开展,应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供稿:中国抗癌协会医学伦理学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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