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患者存在个体差异,肿瘤患者常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根治手段。已上市的抗肿瘤药物说明书滞后于临床实践导致超适应症应用时有发生。鉴于疗效、费用等因素,容易产生医疗纠纷,医生之间容易产生认知差异。因此,抗肿瘤药物超适应证应用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风险。
一、抗肿瘤药物应用严格遵循适应证
《药品管理法》第72条明确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进一步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抗肿瘤药物。《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基本原则第3项即严格遵循适应证用药。
因此,严格遵循适应证是抗肿瘤药物合法应用的前提,也是保障医疗质量、避免因医疗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环节。
二、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与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法律效力层级相同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2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的规定,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具有相同的效力层级。鉴于药品说明书、诊疗指南等制定主体不同,内容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新技术标准(指南)优先于旧标准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新标准(诊疗指南)。
国家级学协会发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不宜作为循证医学证据:《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第二款“特殊情况下抗肿瘤药物使用采纳的循证医学证据,依次是其他国家或地区药品说明书中已注明的用法,国际权威学协会或组织发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国家级学协会发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等。”,针对“国家级学协会发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需要说明:
⑴指我国国家级学协会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
⑵根据《药品管理法》该诊疗规范效力等级与药品说明书一致,国家级学协会发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等原则上不宜作为特殊情况的循证医学证据。
⑶鉴于我国国家级学会、协会较多,制定诊疗规范的质量控制体系也不统一,有的诊疗规范不包含循证医学证据,其科学性、严谨性有待提高,作为例外应将其作为循证医学证据。
⑷常见的专家共识不属于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
三、超适应症用药属于医学研究,应伦理审查:随着癌症治疗临床实践的快速发展,药品说明书、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往往滞后于临床实践。《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超适应症应用的循证医学证据,相对于我国肿瘤临床常规诊疗,超适应症用药的疗效尚不确定,需要医学观察研究。根据现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及《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超适应症用药属于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该进行伦理审查。
知情同意、伦理审查是肿瘤患者和医生权益保护的关键:因超适应症用药存在医疗过错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超适应症用药情形告知患者是免除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的前提。不同人种对某些药物使用效果可能存在差异,超适应症用药未必一定产生预期(积极)疗效,医生建议用药的判断可能存在争议,需要第三方伦理委员会对医生用药决定进行证据补强。第三方伦理审查既着力保护肿瘤患者权益,避免医师可能存在违规,也为将来医生可能面对医疗纠纷的举证提供帮助。
四、制定伦理审查指南是超适应症用药严格管理的重要环节:《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在尚无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应当制订相应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对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进行严格管理。”本条两个关注之处:
⑴制订相应管理制度、技术规范;
⑵严格管理。当然国家卫健委需要解释严格管理的内容,但制定规范的伦理审查指南(程序)应该属于严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抗肿瘤药超适应症应用的伦理审查与医保报销
如果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就抗肿瘤药超适应症用药目录达成一致,有利于患者报销。但个案超适应症应用通常不属于该目录范围,如果患者不想完全自费,可能存在医保报销困境。如通过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并持有伦理批准文件,医保中心是否能够形式接受并报销,值得进一步探讨,并需要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医保中心进一步解释明确。
六、抗肿瘤药超适应症伦理审查模式:
1、申办方制药公司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研究医生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或修订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通常比较规范。
2、通常个案初诊患者;对于初诊患者应当严格按照诊疗指南或者药物说明书的适应症用药,不存在超适应症伦理审查。
3、个案复诊患者:复诊患者经严格按照诊疗指南治疗无效/疗效明显不佳/疾病进展/药物不良反应难以耐受等,经伦理审查、充分知情后超适应症用药。伦理审查在保护肿瘤患者(受试者)权益的前提下形式尽量简化。
可借鉴肿瘤门诊多学科会诊的模式,每周固定的时间,3名以上伦理委员且肿瘤科(或多学科)副高以上医师经过会诊,同时出具专科会诊意见和同意超适应症用药的伦理审查意见。意见的内容或者格式可以简化。
该模式优点:
⑴肿瘤专科医师会诊避免个别医生违反诊疗规范。
⑵伦理保护肿瘤患者的权益。
⑶作为独立第三方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减少医师之间认知差异,也为将来医疗纠纷举证提供帮助。
⑷副高以上肿瘤医师经过系统伦理培训,有利于医生自觉按照伦理规范开展研究/诊疗,也方便患者通过多学科/肿瘤专科会诊及早获得规范治疗。
⑸基于临床应用的伦理审查的人员构成,有别于通常科研伦理或药物临床试验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