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审查”是涉人研究实施前的必要步骤之一,新版GCP第五条也明确规定“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伦理委员会应当履行其伦理责任,对于药物临床试验,应按照新版GCP第十二条的内容和规定开展审查;当然,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同时,应提高效率,急新药研发所急,急患者需求所急。
最近有一些申办者呼吁,也有监管部门发文要求“伦理审查互认”,甚至要求“统一审查频次和审批时间,实现伦理审查结果同质化”。严格来说,“互认”“统一”“同质化”是不科学的、不严谨的,无视不同的伦理委员会或委员,存在不同观点和不同视角的可能性;忽视不同机构及研究者存在相关条件和资质等的差异性;有剥夺分中心伦理委员会行使其职责和权利的倾向性。
申办者、研究者要求伦理审查“快”,大家都理解,尤其是当前追求“创新”、“时间就是生命”的年代。但新药等新产品,也意味受试者承担着未知的“风险;再者,如果不经过严格的审查、认真的实施以及科学的评价,轻易让有缺陷或严重安全问题的产品上市,可能造成更多人的损害。一味的施压要求伦理审查 “快”,可能干扰伦理委员履行职责,降低伦理审查质量,进而影响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与GCP原则、伦理原则的不相符,官方发文要求“互认”“统一”“同质化”,有行政干预伦理委员会运作的嫌疑。
伦理委员会在任何时候,首先要“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同时要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安排会审或快审,压缩出报告的时间等;对于个别“急需”项目,可以安排“急审”;优化审查流程或工作流程,尤其是对于一些常规项目的一些共性的内容或资料,可以“快审”、“认可”;但不等于伦理委员会可以无条件地放弃所有“审查”,可以无前提地全盘接受“互认”。
保卫外界对“伦理委员会”提意见建议的权利,也捍卫“伦理委员会”运行及审查的独立性。
(中国抗癌协会医学伦理学专业委员会供稿)